病假管理规定

病假管理规定

病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根据xxxxx公司“十二五”人力资源工作发展规划和xxxx集团人力资源工作的相关指导思想,为加强公司员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公司正常工作次序,保障员工疾病休假期间的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病假休息的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病假请假程序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须到北京市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医院就诊。一般情况下,如果需要病假休息,在上班时间就诊的,应当在上班地点就近的医院就诊,在家就诊的应当在居住地就近就诊,特殊情况在其他医院就诊的病假,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2、员工因病急诊,如本人因病不能直接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领导,员工须凭医生诊断并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书、病假条等申请病假休息(以上证明材料均要有医院相应的'盖章),说明请假天数,本条适用于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的情况。

3、员工如果病假时间在一周以上,需提供医院证明(诊断证明书,病假条,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以上证明材料均要有医院相应的盖章,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并说明预期请假天数,报总经理审核、批准方可生效。

4、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部门主管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后续工作事宜。

第四条 管理细则

1、一年累计病假一个月以上者,不参与当年各种奖励奖金分配。

2、一月累计病假3天以上者,不参与当月各种激励奖金分配。

3、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在病假休息开始的当天托人或电话向主管报知,并做好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4、公司可视具体情况有权要求员工出具医疗本、 挂号单、 医药单、社会保险卡(医疗卡)等资料,公司需要核实病情和病假情况时,员工应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请假为无效,休息时间一律以旷工处理。

5、公司如对员工临时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6、病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而无故不正常工作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7、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或与医生连手得到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8、员工在病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兼职等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病假将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自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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