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五大亮点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五大亮点

1月20日晚间,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了由国土资源部起草、不动产登记的重要配套规范性文件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于公布之日起生效。那么,《细则》有哪些亮点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呢?跟着中国人才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亮点一:不动产登记机构须实地查看不动产坐落及建造、灭失等情况

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进行实地查看,其中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2、正在建设的建筑物进行抵押权登记的,查看抵押的该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3、因为不动产灭失而需要注销登记的,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点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实地看各种豪宅。

亮点二:持生效法律文书可以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持法院、仲裁委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生效决定申请不动产登记。具体而言,有几种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1、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登记的;

2、检察院、公安机关持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3、政府依法征收或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官司打赢了对方还是不肯过户?咱们自己来!但是律师温馨建议:最好是“自己持生效文书申请登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双管齐下。

亮点三:首次登记应将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登记,转让房屋时一并转让共有部分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规划内的已发属于业主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一并转让。具体而言,业主共有部分包括相关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

点评:业主共有部分明确登记到不动产权证上,可以更有效避免争议,这个改革赞!

  亮点四:因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状况

《条例》中只是含糊地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细则》从两大方面进行了明确、细化:

1、哪些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能够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都属于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不动产资料时应提供什么材料?查询申请书、查询目的说明、申请人身份资料、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点评:以前不要说利害关系人,即便是权利人需要查询、复制不动产资料,都非常麻烦。希望《细则》出台后,情况能真正有所改善。

亮点五:符合登记条件不给登记,无正当理由不给查询、复制资料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将担责

《细则》中第五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细则》的相关法律责任。其中令人眼前一亮的有两点:

1、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的,给予处分;

2、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给予处分。

点评:《细则》出台了,对于故意刁难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咱们可以好好和他们谈谈《细则》第一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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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存时间: 2024-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