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组织的权利论文

环保组织的权利论文

现在有很多自发成立的环保组织,大家知道知道组织的权利有哪些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好的环保组织的权利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 要:在对民间环保组织的权利研究过程中,首次提出了环保权的概念,认为这是一项民间环保组织应有的权利,并对其概念、特点、类型、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等方面作了相关的论述与分析,使得该权利在理论上有了初步的界定,为今后进一步构建民间环保组织的环保权的实体内容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

关键词:民间环保组织;环保权;权利

一、研究的缘起

在社会转型关键时期,我们深刻认识到经济发展不仅要讲速度,更要讲质量和效益;科学发展不仅要讲经济发展,还要讲政治、经济、文化、生态和社会协调发展。环境保护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政府要顺应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新要求,加快转变职能,实现一部分权力的社会化,发扬社会民主。在环境保护问题上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下,如何使公众最大限度地参与环境保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公众集合体的民间环保组织把单个弱小的公民力量集合起来,以理性而有秩序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以其强大的群众基础和社会舆论直接影响政府角色的转变、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公民环境权利的维护,可以说,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成为公众参与机制中颇富研究和推广价值的一种方式。他们深入基层、贴近群众,最了解群体(特别是环境弱势群体)的社会需求;他们热心环境公益、主动参与环境事务,具备了较强的环保能力,这说明民间环保组织具有政府和市场以外的优势,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股环保力量。近年来,我国民间环保组织发展迅速并日渐成熟,特别是对环保方面的权利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我国民间环保组织90%没有“合法身份”[1],随时面临被取缔的危险,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事务中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其环境保护作用的发挥受到诸多限制。

二、民间环保组织的界定

(一)民间环保组织的基本内涵

在多元化的社会里,民间环保组织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它们已成为扶贫帮困、社区服务、权利维护的一支重要力量,引导矛盾及时合理解决,协调社会机体良性运作。在国内外文献中,我们经常看到与民间环保组织类似的称谓,其中以“第三部门”(Third Sector)、“非营利组织”(NPO,即Non-profit 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居多,但NGO、NPO和民间环保组织的内涵互相交叉,具有同一性质,在社会功能上也是共同的',均是介于国家、市场和公民之间的社会组织。这些不同称谓的产生主要与学者的生活背景、观察角度有关。第三部门是相对于政府和企业而言的,它是弥补市场和政府失灵的第三种力量;非营利组织则是相对于企业而言的,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非政府组织又是相对于政府而言的,它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

那么,从广义上理解的不同种类的民间环保组织都具有怎样的一致性呢,也即如何具体定义民间环保组织呢?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主任莱斯特·萨拉蒙以五个特征来定义非政府组织,即“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2]。这些特征把握了民间环保组织蕴涵的本质属性,并且已为发达国家所公认,因而以特征界定法来定义民间环保组织是科学合理的。其中组织性意味着民间环保组织内部组织结构、目标结构和活动的相对持续性;私有性意味着它不属于政府组成部门,也不受制于政府;非营利性意味着组织的利润须再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搞内部分红;自治性意味着各个组织按照内部管理程序独立处理事务;自愿性意味着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均是志愿行为。

(二)民间环保组织的基本内涵

民间环保组织(Environmental NGOs,ENGOs)是民间环保组织的下位概念,是民间环保组织在环保领域的一个体现。民间环保组织除了具有民间环保组织的一些共有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个性,所以学界对其有不同的认识与界定。通说认为,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环境保护为目标,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性服务的民间环保组织。简言之,民间环保组织是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民间环保组织。

由于我国环境问题的加剧以及从上到下对环境问题的关注,民间环保组织在近些年得到了快速发展,民间环保组织热心环境公益,愿为环境保护付出的情怀迎合了社会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环境没有国界,任何局部环境的破坏都会使全球整个生态系统受到损害,在环境问题上只有全球合作才有出路。因此,民间环保组织之间,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客观上具有很强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使民间环保组织之间合作交流的愿望很强烈。实质上,民间环保组织所有的个性特征都是由其环境保护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在基本特征上,民间环保组织具有组织性、私有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从成立方式来看,环保NGO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注册;二是在工商部门注册为公司或者非营利机构;三是经内部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环保NGO;四是没有登记或备案的环保NGO(其中三、四种类型学者通常形象地把它们称为“草根组织”)。

三、民间环保组织环保权的概念与特点

第一,权利主体的唯一性。民间环保组织是该权利的唯一主体。国家、公众和企业等都不享有这一特殊权利。这是因为只有民间环保组织同时具备了这一权利的两个要求:一是其具有为环境公益而自觉保护环境的行为和热情,二是其自身具有较强的环保能力。对于国家来说,其受人民委托管理环境事务,拥有保护环境的权力和很强的环保能力,它应当确保公民有良好的生存环境,确保社会可持续发展;但有时由于考虑问题不全面、不科学或者为了短期经济目标懈怠环境保护的职能,做出损害环境的行为,侵害人民的环境权益。因而国家对环境保护更多体现为一种义务,即政府环境责任。而对于企业来说,赢利是其经营运作的不竭动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环境和资源的制约,迫使其考虑环境成本,盲目地牺牲环境资源。因而企业对环境保护也体现为一种义务,即企业环境责任。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他们也有权参与保护环境(即公众环保权),但由于环境保护意识不高,个人环保力量有限,特别是在环境问题上的“搭便车”心态,无法自觉自愿承担起保护环境公益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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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存时间: 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