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各级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各级个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全称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简称湖南省个私协会。

第二条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是由全省城乡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组成,经湖南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团结、教育、引导全省个体、私营企业者及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维护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任 务

第七条 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任务是:

( 一 )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及从业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 二 )维护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 三 )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 四 )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 五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 六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 七 )兴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生活;

( 八 )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各国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的均为当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 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 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六) 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

(四) 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 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

(二)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全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理事会。

(三)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机构,均由选举产生。

(四)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理事会,向同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

(五)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领导机构应当经常听取并认真处理下级协会和会员的意见;下级协会应当向上级协会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六) 凡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重大问题,均应经过理事会民主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推选为代表。

第十三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的代表及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全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二) 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

(三) 讨论并决定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查通过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聘请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 讨论并决定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全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执行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第十七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 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 委任正副秘书长,确认理事人选;

(四) 审批会员;

(五) 对内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委任有关责任人选;

(六) 建立以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届理事会中期以及近期工作计划

(八)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九) 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本会法人为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的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地方性组织是市、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和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下设基层分会。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分会。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市、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本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

(二) 讨论并决定本地个体劳动者私营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审查通过本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 通过重要决议;

(五) 聘请本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 讨论并决定本地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同级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

各市、州、县(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设立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经同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主持召集。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市、州为四年;县(市)、区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必要时,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撤换理事,但增补、撤换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

第三十二条 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按规定比例从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主要用于协会各类活动和日常办公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会的日常管理。事业费和管理费分别建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终止,须经全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南省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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