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断刑论》经权之道

柳宗元《断刑论》经权之道

【导读】柳宗元唐宋八大家之一,唐代文学家、哲学家、散文家和思想家世称“柳河东”、 “河东先生”,因官终柳州刺史,又称“柳柳州”。柳宗元与韩愈并称为“韩柳”,与刘禹锡并称“刘柳”,与王维孟浩然、韦应物并称“王孟韦柳”。

众所周知,唐代文学的特色,是诗歌,诗歌的代表作者是李白杜甫。其它散文,也很发达,散文的代表作,是韩愈、柳宗元。[1]而其中韩愈、柳宗元在文学史上的地位尤为重要,他们的文风改变了当时流行的四六骈文体,用古文取代骈文在社会上的地位;所谓古文:首先重点在“古道”,其次是“兼通其辞”,是以修文辞以明古道。后来,渐引导了柳宗元的“文者以明道”名句,韩愈、柳宗元的散文渐渐互相辉映。“韩愈始以古文为学者倡,柳宗元翼之,豪健雄肆,相与主盟当世”[2]成为唐代文学的另一特色。

一、柳宗元思想与写作特点

唐柳宗元(773年—819年),字子厚,唐代河东(今山西省永济县)人。世称“柳河东”。 后迁柳州刺史,故又称“柳柳州”。柳宗元一生撰写诗文无数,留下600多篇诗文作品,其诗多抒写抑郁悲愤、思乡怀友之情,幽峭峻郁,自成一路。最为世人称道者,是那些清深意远、疏淡峻洁的山水闲适之作。山水游记是柳宗元代表作之一,《天说》为哲学论文代表作,收录在《河东先生集》,《柳宗元集》。《河东先生集》即《柳宗元文集》,刘禹锡编,宋初穆修始为刊行。

柳宗元重视文章的内容,主张文以明道,认为“道”应于国于民有利,切实可行。他注重文学的社会功能,强调文须有益于世。他提倡思想内容与艺术形式的完美结合,指出写作必须持认真严肃的态度,强调作家道德修养的重要性。他推崇先秦两汉文章,提出要向儒家经典及《庄子》、《老子》、《离骚》、《史记》等学习借鉴,博观约取,以为我用,但又不能厚古薄今。

柳宗元的散文,与韩愈齐名,唐中叶,柳宗元和韩愈在文坛上发起和领导了一场古文运动。他们提出了一系列思想理论和文学改革观点。首先,在文章内容上,针对骈文只重刑式,不重内容、空洞无物的弊病,提出“文道合一”、“以文明道”等文风内容。要求文章反映现实,“不平则鸣”,富于革除时弊的批判精神。其次,在文章形式上,提出要革新文体,突破骈文束缚,句式长短不拘,并要求革新语言“务去陈言”、“辞必己出”删去繁复无谓的冗句。此外,他还指出先“立行”再“立言”,指出身教的重要意义。韩、柳二人在创作实践中身体力行,创作了许多内容丰富、技巧纯熟、语言精练生动的优秀散文。这是一种进步的文学主张,韩、柳的古文运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柳宗元的论说作品也不少,论说包括哲学、政论等文及以议论为主的杂文。笔锋犀利,论证精确。柳宗元的思想与政论分不开,并且常常融入在他的散文中。《天说》为哲学论文代表作。《封建论》、《断刑论》为长篇和中篇政论代表作。《晋文公问守原议》、《桐叶封弟辩》、《伊尹五就桀赞》等为短篇政论代表。柳宗元哲学思想也受佛教影响,尤是政治失意时,往往向佛教寻找精神上的解脱。不难看出,柳宗元的创作与他的生活经历常常融为一体。他一生常常在政治斗争中牺牲,在创作中多是对政治批评。

国学大师胡朴安、胡怀琛指出“在文学的范围以内。前人误为是文学而实非文学的,一概删除了不叙。实为文学中很好的作品,而为前人所不注意。﹍﹍。韩愈的〈原道〉,柳宗元的〈断刑论〉,不是被旧文学家误认作文学作品么?其实何尝是。” 〈原道〉和〈断刑论〉所讲的,都是偏向哲学。他的形式,虽然是用“纵横文”的方法,然“纵横文”也非文学。[3]〈断刑论〉是以“纵横文”写作结构,然文笔犀利,立论清晰,论据充份,是一篇富有气势的论文。

二、《断刑论》“刑以秋冬”的“伪”与“惑”

《断刑论》是柳宗元的一篇政论散文。全文980字,论述唐代行刑制度的执行期流弊,指出“刑以秋冬”制为因循守旧,“未尽于经权之道”;而且欠缺人道精神,“非为聪明睿智者设”。论文立论明确,文笔犀利,富有气势,充满辩论色彩。从儒家“经权之道”的原则评儒家“顺天应时”的原则,达到“以子之茅,攻子之盾”的效果,情理俱备,是一篇较佳的思辩性作品。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实施了“秋冬行刑”的刑罚执行制度。“秋冬行刑”原于西周立国初年“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西汉统治者为巩固君权,弱化民心,正式将这一司法制度写入汉律,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即是凡被判处死罪的人,立春时不能执行,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以外。其定律:“无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4]秋天霜降后,天地始肃,杀气正至,便可申严百刑,以表示“顺天刑诛“。时隔一千多年之后,“ 秋冬行刑” 制便为唐律所承袭,也是唐朝死刑执行的惯用制度。但柳宗元在《断刑论》中旗帜鲜明地指出“ 刑以秋冬”的刑罚观点是“ 伪也”。

唐代思想家柳宗元的《断刑论》下篇,批判了中国传统的死刑执行制度—“秋冬行刑”制,指出“刑以秋冬”的刑罚观点是“伪也”。文章分为三个论点, 首先,柳宗元认为“刑以秋冬”制,“伪”在不能“罚务速而后有惩”;其次,认为“刑以秋冬”,“惑”在“言天而不言人”,借“天命”而愚民;第三,“刑以秋冬”但不知在仁与智中作出平衡抉择,“滋惑矣”,惑在“未尽于经权之道”。

柳宗元分析出“刑以秋冬”的“伪”与“惑”自有其论据。第一点,“赏务速而后有劝,罚务速而后有惩”,由于人有随性“为善者怠,为不善者懈”,会导致“是殴天下之人而入于罪”法律就失去了其杀一儆百的震慑威力。若能“为善者不越月逾时而得其赏”,“为不善者不越月逾时而得其罚”就可以“殴天下之人而从善远罪”,这样刑尝才能达到教化人民的效果,“是刑之所以措而化之所以成”。第二点,统治者用“ 顺时得天”的理论标榜其残酷刑罚制度的人道,以显示“ 德政”的恩泽;但是囚犯身披又重又脏的木、鈇加锁,在狱吏的忝治下,加上“大暑者数月,痒不得搔,痹不得摇,痛不得摩,饥不得时而食,渴不得时而饮”,实是苦不堪言,生不如死。第三点,在以上2点的前题下,仍坚持“刑以秋冬”, 则是“经非权则泥,权非经则悖”,“惑”在因循守旧,拘泥时令,虽是名称为仁义之制,而实非圣人的仁义心。

另外,在《答刘禹钖天论书》[5]中,柳宗元也曾反复申明自己的观点,他以为,万物的“生殖与灾荒是自然规律发展的结果,国家的'“法制与悖乱”是统治阶级主观意志的体现及施政行为的结果。前者是自然活动,后者是社会活动,二者“其事各行不相预”[6]柳宗元指出,“刑以秋冬”貌似顺应天时,悲天悯人,实是残忍。书中与柳宗元在《断刑论》中描述到:“使犯死者自春而穷其辞,欲死不可得。贯三木,加连锁而致之狱吏,大暑者数月,痒不得搔,痹不得摇,痛不得摩,饥不得时而食,渴不得时而饮,目不得瞑,支不得舒,怨号之声,闻于里人。”恰好互相呼应,也就是柳宗元思想与言论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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