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小学办学章程

民办小学办学章程

民办小学如何制定办学章程?下面请参考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民办小学办学章程相关样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办小学办学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市xx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xx市教育委员会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xx市xx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xxxx年 10 月 8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民办小学办学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xx市XX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是xx市××镇××路××号。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举办者XXX,出资金额XX万,占全部出资额的XX%(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二)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职业高中三年)

(三)办学形式:全日日制(寄宿制);

(四)办学规模:(小学X班X人、初中X班X人、普通高中X班X人、职业高中X班X人)

(五)招生区域:xx市XX镇(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缓存时间: 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