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产业扶贫工作水平,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制定了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省产业扶贫工作水平,加快贫困农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1]13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等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扶持、补助和贴息的,能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包括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产业化扶贫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和信贷扶贫项目。

第三条产业扶贫项目围绕区域特色主导产业,按照“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扶贫方略,以培育贫困地区优势主导产业和贫困户增收致富为目标,坚持“瞄准贫困、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注重效果,民办公助、择优扶持”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第四条产业扶贫项目在扶持区域选择上,按照国家连片特困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连片特困片区县及面上有扶贫任务县的先后顺序,择优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对国家片区县和国家重点县的项目优先扶持。与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相结合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五条各级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产业扶贫项目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在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

第六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是指直接扶持贫困户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生产,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包括整村推进项目中安排的产业开发到户项目和产业扶贫项目中安排的生产发展项目。

第七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在陕西省扶贫标准线以下,并登记在册的贫困户。

第八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增收产业所需的设施、购买种苗种畜等费用的补助。

整村推进项目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70%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可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最高比例不得超过30%。

第九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的补助标准为: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实行资金切块到县、县级管理、省市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产业化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产业化扶贫项目是指以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为主体,采用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组织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项目。

第十二条产业化扶贫项目重点扶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按照“企业(合作社) 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在贫困地区建设标准化种植和养殖基地、发展山林经济、开发乡村旅游等带领贫困户增收致富的项目。

第十三条申报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家注册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两年以上;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三)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达到一定数量:企业应达到100户以上;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应达到30户以上或贫困户社员占30%以上;

(四)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涉及贫困农户参股的项目申报单位除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负债率低于70%;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能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扶贫义务。

第十五条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的70%用于对项目区内贫困户按照项目实施规划发展种养业、加工业等增收产业及参股、土地流转进行补助,对每个贫困农户的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确定;30%用于对项目建设所需的良种和专门技术引进、建设标准化示范设施、为贫困户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市场培育和开发、生产标准及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关键环节的补助。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吸纳贫困农户参股,安排贫困农户青壮年劳动力就业。对贫困农户到扶贫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股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参股贫困农户不超1万元执行,补助资金作为贫困农户的入股资金,量化为每个参股贫困农户的股份。贫困农户作为股东,依法享有其股东权益。

第十七条为了鼓励项目区内耕地、林地向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流转,在当地土地转包费用的基础上,给贫困户再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年土地转包费用的50%,每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对贫困农户的一次性土地流转补助可从70%的到户补助资金部分支出。

严禁以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为名,强迫贫困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八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每年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扶持重点和资金预算额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县级按照年度产业扶贫项目申报指南在本行政区域内征集项目,择优申报;市级根据项目控制指标编制项目计划,报省级审批。

第四章 科技扶贫项目

第十九条科技扶贫项目是指通过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脱贫致富,并且对参与该项目的贫困户进行相关联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增强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

第二十条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主要支持解决制约片区县及重点县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关键环节。

(一)产业基地建设。主要支持良种引进、扶贫对象良种补贴、培育和种植养殖技术的培训和推广。

(二)生产、加工环节。主要支持先进实用技术引进、推广和培训,推动贫困地区生产向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三)设施农业。主要支持农户培训、扶贫对象种苗补贴以及技术推广必须的少量设备购置等。

科技扶贫项目资金不能用于项目单位劳务费、厂房修建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科技扶贫项目主要扶持国家和省级片区县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特色优势产业的发展,片区外的项目不予扶持。

按照项目广辐射的原则,项目实施范围在国家和省级片区县及国家重点县可跨县安排,具体范围由省扶贫办根据项目发展目标确定。

第二十二条科技扶贫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科技扶贫项目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的规定,由中央审批;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同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科技扶贫项目由市县负责征集项目,按程序逐级申报。中、省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级组织项目评审。中央管理的项目报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审定,省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级审批,市、县(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 信贷扶贫项目

第二十四条信贷扶贫项目是指扶贫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合作社和贫困户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生产,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由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其贷款或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信贷扶贫项目包括小额到户扶贫贷款项目和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

(一)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项目区内贫困户为了发展生产,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组织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贫困农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0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借)款额度的7%给予贴息。互助资金借款额度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有创业技能和意愿的贫困户,扶贫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0元。

(二)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在贫困地区从事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以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流通设施建设的扶贫龙头企业和示范合作社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技术改造、解决流动资金等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每个项目单位贴息贷款额度不超5000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贷款额度的5%给予贴息。

对贫困户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创业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二十六条小额到户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贴息资金切块到县,县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年初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级扶贫部门申请,县级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编制年度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并逐级上报。省级审核并公示公告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二十八条申报扶贫龙头企业(示范合作社)扶贫贴息贷款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是市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或扶贫示范合作社;

(二)连续赢利2年以上,不欠税、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四)应与县级扶贫主管部门签订的扶贫责任书;

(五)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未向金融机构贷款的除外)。

第六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区)扶贫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产业扶贫规划,建立产业扶贫项目库,认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列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择。

第三十条贫困户生产发展项目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产业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资金直接量化到户,并按报账制管理的规定,实行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产业化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规模,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和资金使用计划。70%的到户补助部分,要有明确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兑付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扶贫部门批复并报市级备案后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县级批复项目实施方案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产业化扶贫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采取预拨资金、分批报账的方式将项目资金兑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具体预拨款比例和报账批次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产业化扶贫项目资金中70%的到户补助部分,原则上要由项目单位先行垫付,凭资金兑付到户的凭证和相关资料,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进行报账。县级扶贫部门要建立贫困户台账,详细记录对贫困户的扶持措施及补助金额。

贫困户参股补助在项目单位的财务账面上要将贫困户的股份量化到户,持贫困户确认后的入股证明资料按报账程序报账。参股资金到位后,项目单位要按照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注册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并将变更登记的批复资料报县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要及时通知项目单位,按照项目贷款审批程序,商请金融机构进行评估,一年内落实贷款。每年10月底以前,各市县将逐级审查后的《陕西省扶贫项目贷款利息补贴结算表》及相关的项目贷款资料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审核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五条小额到户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由县级扶贫部门根据贫困户申请和到户贷款发放情况,将贴息资金兑付到户。

第三十六条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七章 项目检查验收和监测

第三十七条县级扶贫部门要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八条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项目实施结束后,由市级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的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对各市、县的项目进行抽验。

第四十条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统计监测等资料归档管理。

第八章 奖惩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扶贫效果明显,并在项目检查验收中被评为优秀的市县(区),在下年度安排产业扶贫项目时,给予项目奖励。

第四十二条由于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导致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出现问题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县,暂停产业扶贫项目安排,并扣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产业化扶贫项目和信贷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项目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是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无法实施的项目,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应当终止项目,收回资金,并提出项目调整意见,按程序报省级批复后对项目进行调整。三年内该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扶贫项目。

第四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的,或是违反政策规定导致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损害贫困农户利益的,除依法追回扶贫资金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陕扶办发[2011]50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以陕扶办发[2012]43号文件印发的《陕西省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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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存时间: 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