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化纳税论文

社会化纳税论文

一、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的国际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和社区组织提供纳税服务。这些主体与税务机关分工合作,在帮助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协助税务机关处理税收征管技术问题、为纳税人提供辅导咨询、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帮助纳税人办理纳税中的各种手续

美国的免费报税服务中心,其社区义工免费报税服务(VITA)的服务对象是年收入低于49000美元(2011年)、51000美元(2012年)的纳税人,老年人税务咨询服务(TCE)为年满六十岁的纳税人提供免费报税协助。德国除极少数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自行上门申报或邮寄申报纳税外,更多的是委托税务代理人即执业会计(税务)师进行纳税申报,委托会计(税务)师做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请其作为税务顾问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等。

(二)提供业务辅导和咨询

在美国,纳税人如果认为自己的税务问题无法在线上或通过电话解决,需要面对面的税务协助,可以向美国纳税人协助中心(TAC)要求个人税务协助。在德国,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无偿发给会员、图书馆、议员和政府部门,并无偿帮助协会会员办理纳税事宜。澳大利亚纳税人协会不帮纳税人代理具体的报税事项,只负责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并且负责向官方反映税法或者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美国的纳税人辩护服务处是内部独立机构,其协助对象包括遭遇经济困难的纳税人,或是通过正常渠道未能解决税务问题而前来寻求协助的纳税人,或是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体系或程序未能正常运行的纳税人。该机构独立于国内收入局地方办事处机制并直接受全国纳税人辩护服务处主任管辖。法国各省设有税务委员会的独立机构,其成员一半来自税务机关,一半来自纳税人。西班牙税务局内设纳税人权利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是政府的特别派驻人员。新加坡税务局设立纳税人服务办公室,专门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协助纳税人解决税务纠纷。韩国每一个区税务局均设有“纳税人律师服务中心”,处理纳税人的投诉。日本明文规定,税务部门不得干涉税理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推进我国纳税服务社会化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纳税服务社会化规划

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为加快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我国应尽快制定纳税服务社会化的规划。短期规划主要是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初步建立全国税收服务志愿者队伍;长期规划主要是组建全国稳定的税收服务志愿者团体、成立独立于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扩大纳税服务社会化组织的范围,形成税务机关负责,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志愿者积极参与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划的要求,将纳税服务社会化列入年度工作部署,细化工作目标和计划,分步实施。

(二)合理界定各纳税服务主体责任

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应明确各主体职责,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税收服务志愿者的业务范围,加强对各主体的工作指导和后续监管,建立社会各界评议机制,科学客观地考核评价各主体提供服务的效果。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海关、邮政、银行等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拓宽服务领域。同时,要规范发展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税收服务志愿者,与社区街道、科研院校等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充分发挥他们在纳税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使各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优势互补,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分类满足纳税人的需求

借鉴国外经验,社会化服务可以根据工作特征分为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有偿服务主要是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社会中介机构是纳税服务社会化的中坚力量,要对中介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准入制度,规范税务代理业务,鼓励纳税人主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处理纳税过程中的问题。无偿服务主要指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税收服务志愿者组织等提供的涉税服务。基于我国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纳税人居多的现实情况,税务机关可以依托社会化服务平台,与乡镇、街道和社区等基层组织密切配合,使他们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可与行业协会联合,对其成员开展税收宣传辅导、维权服务等,使其服务针对性更强、规模效应更大;可以支持税收服务志愿者为低收入者免费提供税收咨询,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办理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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