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管理规章制度

统计局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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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机关干部作风建设制度

(一)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中心学习小组(局机关班子成员)每两个月集中学习一次,由党组书记牵头组织;局机关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由办公室牵头组织。

第二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县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准备学习资料。全体干部职工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学习相关的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逐步提升工作能力。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作好学习笔记,每次学习笔记1500字以上;每个季度要有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每次心得体会不少于1000字(年龄在50岁以上的非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活动,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不作硬性规定)。

(二)考勤制度

第五条 机关实行工作日逐日考勤。考勤工作由办公室执行,考勤方式为签到和指纹打卡制:所有在岗干部职工每天8:30前值班室签到、登记去向;每天进行两次指纹打卡,分别为上午8:30之前和下午3:00之前,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指纹打卡,系统自作视为迟到;上午10:30和下午4:30之前仍未打卡者且未向办公室报告情况的,作旷工处理(50岁以上的非班子成员不签到,但必须在上午9:00之前和下午3:00之前到机关上班,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 因公出差、开会、下乡以办公室通知或值班负责人告知为准,并事先到告知值班室登记(特殊情况事后补登),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 出勤守岗情况由办公室进行督查,一月一汇总一考核。考核情况张榜公布并实行处罚:指纹打卡每缺签一次扣当月工作津贴10元,每旷工一天扣当月工作津贴30元,当月兑现。旷工天数充抵年休假。全年缺勤12次(含)以上或旷工3天(含)以上者年终考评取消优岗参评资格。

第八条 凡县里召开的各种会议,办公室通知到人后无故缺席并受到大会批评或被督查室扣分的,每人每次扣20元。凡局里召开的各种会议,办公室通知到人后凡无故迟到一次,班子成员扣20元,一般干部扣10元;缺席一次,班子成员扣50元,一般干部扣20元。

第九条 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因病因事离岗,班子成员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向分管负责人请假。请假两天以上(含两天)要严格请假手续,事先写请假条,经批准后交办公室留存(特殊情况时候补齐请假条)。

第十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日,均按有关规定执行。无故超假者作旷工处理。全年旷工累计超过15天以上者按《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干部实行年休假,局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分时段安排在岗干部职工年休。凡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班子成员在休假前半个月向局长书面提出年休计划,一般干部职工在休假前半个月向分管负责人书面提出年休计划,经局长或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正式休假。在休假前要安排好所负责的工作,不得因休假影响工作。机关干部职工应在工作轻闲时提出年休申请,原则上每年5月份之前休完。对未休年休假者,作自动放弃休假处理,局机关不予发放年休假工资补贴。婚丧生病等特殊情况请假,不在年休假之内。凡因事请假充抵年休假。

第十二条 加班补助的发放。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全体干部职工要对所负责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原则上局里不要求加班,因工作忙闲不均造成的加班,不予补助(如联网直报、专业录入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应报告分管负责人同意后才可安排加班,并按每天100元、每个晚班5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月末由办公室汇总,一月一兑现。

第十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切实规范自身行为。

(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坚持竞争上岗。股长级别以上岗位坚持竞争上岗办法,民主推荐得票不超过50%的不予任用,现职中层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信任票超过50%或不称职票超过30%,经考核确属不胜任的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坚持干部考核。干部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任职考核三结合办法。干部提拔任用必须与年度考核结果相结合,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不称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勤政廉政制度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中央、省、市、县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到令行禁止。

第十七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机关重大决策、干部任免、人事调整、评先选优、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八条禁令”和“三个五”等作风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不得接受或索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赠送的礼品;不得无偿占有国家和集体财物;不得用公款请客送礼;上级或外地来客,严格执行接待标准。

第十九条 局领导班子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项廉政纪律。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机关财务制度,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自觉节省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上要勤政、清廉、务实、高效,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之风,坚决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行为,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第三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强化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开项目:部门执法依据、工作职责、领导分工、办事程序、办事结果、服务承诺、“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机关财务收支明细、人事任免、奖惩录用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人事情况、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执行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开方式:文书发布信息、网站发布信息、编发办事指南、会议公开、公开专栏等。

第二十五条 公开时间:长期职能工作制作牌悬挂上墙,财务收支一季一公开,考勤情况一月一公开,临时性、变化性的公开项目一事一公开。

第四章 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组织召开,全体党组成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的中心议题是:研究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研究统计工作重大事宜;研究本局党的建设;决定表彰奖励及纪律处分事宜;决定人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扩大到主任科员参加。党组会议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原则。参会人员要精心准备,针对议题事前广泛调查研究,作好会议发言准备。

(二)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九条 坚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行政生活会。

第三十条 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交流意见、沟通思想。要开门见山找不足,不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第三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要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互相谅解、互相帮助,班子成员之间、机关干部之间要及时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不背后议论。坚持光明正大,不搞小动作,保持全局机关干部工作上的团结和思想上的纯洁。

(三)业务工作会议

第三十二条 召开需县直部门单位及乡镇负责人参加的业务工作会议,先报请局长同意,并请示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由分管负责人落实。

第三十三条 召开一般业务工作会议,由分管负责人会商值班负责人同意后,归口各股、队、中心负责落实。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全局工作例会,与会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不得接听和拨打手机,并按要求作好会议发言准备。

第五章 文明创建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乱倒废弃物,不乱涂乱画等。

第三十六条 值班室负责机关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工作;各股、室、队和中心负责各自办公室的卫生清洁工作。办公室做好机关环境卫生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抓包干路段联创共建工作。按照县创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机关工作人员要定期到岳圣巷对乱扔乱丢、乱停乱靠、乱窜乱闯、乱摆乱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导,确保街道美观整洁、交通畅通有序。

第三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禁鞭规定,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鞭炮,同时要广泛宣传燃放烟花鞭炮的危害和处罚办法,对违规燃放烟花鞭炮的市民及时进行劝导、举报。

第三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市政管理通告,维护市容市貌、市政秩序,争创全国文明卫生县城。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坚持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由局长、值班副局长、纪检组长、财务室主任、机关干部代表5人组成。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为机关费用集中审批日,由值班副局长牵头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当月产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并对已审批通过的费用加盖“民主理财审核”专用章。凡违规报销的,每张票据扣财务经办人50元。报销程序是:经办人贴好票据,详细填写事由,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值班负责人审批报帐。

第四十一条 坚持费用开支申报制度。坚持一事一报、一据一审、一月一结、逾期不予受理的原则,凡5000元以上大额开支必须向局长和局党组会议申报预支方案。机关干部职工原则上不得从财务上借款。

第四十二条 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室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国务院第281号令,落实行政事业收费“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及时清理收费票据,搞好经费收支管理,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三条 实行责费双轨管理办法。专项工作由分线负责人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局党组集体研究,行文同意后由值班负责人、财务室执行。

第四十四条 接待费严格按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做到既有礼接待,又合理节约开支。省市统计部门的领导、县级领导、乡镇党政和县直部门一把手、兄弟县市统计部门领导的检查指导和工作交流及由县政府主持召开的会议、向上争取项目的接待,由分管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报告,经局长批准后定点、定人、定标准接待。

第四十五条 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培训、报表、送资料等),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因公下乡,填写“下乡申请表”,分管负责人审批把关,报局长审批同意。工作人员应该在出差结束后1-2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填写“出差旅费报销明细表”,并附“公务出差审批单”或“下乡申请表”;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及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及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或补助。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经组织批准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含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统一收取的伙食费,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所有报销的票据必须写清事由、经手人、批准人和审批人方可到财务室报账,手续不齐一律不予报账。

第四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城市间交通费,市级往返一趟60元,省级往返一趟200元,凭车票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下乡交通补助费,按下乡镇远近,分3个类别进行补助:一类乡镇补助50元/天/人,二类乡镇补助40元/天/人,三类乡镇补助30元/天/人,具体见《县直机关下乡镇补助费标准表》;凡局里安排交通工具的,均不予报销或补助;省外出差住宿费,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住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凭发票报销;住宿费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予报销;伙食费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补助,省内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其交纳伙食费;下乡伙食补助费,按下乡镇自然天数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第四十七条 加强公物管理,建立实物登记验收、发放制度,并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十八条 办公用品由财务室统一采购、分发,需购买办公用品时应先造预算,经值班负责人审批后购买,并建立健全分发领用账册。

第七章 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十九条 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条 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统计信息及密级统计资料的公布审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第八章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制度

第五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费、统计专业职称资格报名考试费、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等项目,公开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涉企检查备案制、“一事不再查”制和首查免罚等制度。

第五十四条 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对行政不作为和违法行政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坚持民主监督,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和申诉,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章 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国家保密局关于《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统计工作中国家机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在收发、传阅、借阅和保存各种文件和档案时,严格按照档案和保密工作的操作规程进行;收发和运转秘密公文、资料、刊物等应认真登记、编号,交接时履行签字手续;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 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不得扩大阅读范围,不得翻印、复印;秘密公文应在办公室(或机要室)阅读,不得私留、外借涉密公文;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各种涉密公文、资料、刊物应定期清理、归档、清退和销毁。

第五十八条 严把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出口”关。凡到我局查询相关统计数据或资料的职能部门、个人以及法人代表,需出示单位或个人书面报告,经分管负责人审核、局长审批后,由国民经济核算股统一出口,盖单位公章,复印件交办公室存档。不允许专业或个人擅自出口数据。对涉及企业或个人的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各项统计资料和数据的保密工作,未经局长批准,不得私自向任何单位、个人透露和提供。凡因丢失重要文件、统计资料和失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年度考评中一票否决。

第六十条 本单位网上(网页)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章 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全局所有微机、打印机、传真机维护、保养以及耗材的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处理,严禁个人任意拆卸、修理。

第六十二条 全局所有微机定机到人,干部职工负责管理好各自使用的微机,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出现机器烧损、程序紊乱、数据丢损的,由个人负责处理。

第六十三条 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使用人应及时向信息中心反映,由信息中心负责人进行维修;若出现信息中心无法解决,需要聘请人员进行维修的情况,使用人需报值班负责人审批,再由值班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维修。严禁个人擅自维修或卸装机器部件,由此造成微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赔偿修理,恢复机器正常使用。

第十一章 文书档案和印章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办公室对上级的来文要认真登记,及时送值班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送有关领导阅批,阅文者要主动在文体处理卡上签名,指定阅办者要记载办理落实情况。办公室主任负责督办落实。

第六十五条 上级直接投寄、递交有关个人的文件资料阅办后应交办公室存档。各分管负责人要组织搞好业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所有归档资料全局共享。

第六十六条 借阅文件和档案资料,应办好借还手续。

第六十七条 局机关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局发文件、统计报表等须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发或批准后盖章,其他签章需经值班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准将印章自带外出使用。

第六十八条 规范机关办文送签程序。办文程序为:各股室、队、中心起草,办公室核稿,分管负责人审签,局长签发。

第十二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六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湖南省公民信访条例》,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给予满意答复,做到信访案件有一件办一件,件件有落实。

第七十条 对来访群众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及时办理。

第七十一条 对群众上访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限处理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对于难以解答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待处理后,及时将落实情况反馈给群众,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

第十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七十二条 加强电器设备安全管理。正确操作和使用电器设备,保证正常运转,当发现电源线路或电器设备有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办公室,进行检修,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第七十三条 加强消防工作。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对涉及财务、档案、计算机、文印设备等要害部门进行重点管理,确保机关安全。

第七十四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履行市政管理通告。做到步行不乱穿马路,驾车不争道抢行、强行超车,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四章 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应急管理工作,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建立局应急值班制度。

第七十六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值班,由办公室统一排出节假日值班表并提前通知。非经带班人批准,值班人员不能擅自调动。带班人和值班人在值班期间原则上不能离开县城范围。

第七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严格做好值班、安全保卫等工作,如发生突发事情,要及时报告带班人,并做好应急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 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上一班值班人员必须跟下一班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室钥匙、值班记录本及相关情况的交接工作,不得马虎。

第七十九条 对值班期间因值班缺位、处置失当以及发生紧急重大情况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天带班人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章 统战制度

第八十条 坚持和完善征求党外人士意见的制度。机关重要事项、重大决策要广泛征求党外人士的意见;鼓励党外人士为统战工作工作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第八十一条 坚持党外代表人士培训制和向党外人士传达文件的制度。

第八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同党外人士交友联谊制度。

第八十三条 高度重视统战工作,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六章 老干工作制度

第八十四条 保证离退休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多形式的理论学习,认真向老同志宣传党和国家的工作路线、方针、政策,介绍政治经济形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请老同志参加,征求老同志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走访慰问老同志。

第八十五条 落实离退休老同志的生活待遇。按时发放离退休人员工资;定期组织老同志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帮助特困老同志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八十六条 丰富离退休老同志的生活。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老同志集体活动,征订《老年人》杂志。

第十七章 工会工作制度

第八十七条 积极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加县总工会、机关工会组织的各种文娱和公益活动,对积极参与此类活动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十八条 认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让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政治权益;组织落实好职工身体健康体检,保障职工健康安全;加强法律法规教育,保障职工政治安全;开展安全常识和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行为规范引导,保障职工日常生活安全。

第十八章 计划生育制度

第八十九条 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并做好家属子女的工作;严禁计划外生育、超怀和超生;严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捡养、抱养。凡违反计划政策和规定的,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章 小车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 局机关办公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由值班负责人负责安排、调度,其他人不得擅自调动车辆。

第九十一条 局机关办公用车坚持优先工作用车、服务全局的原则。平时主要供局领导工作、接待上级领导、外地客人和处理公务等;各股室、专业出差、开会,下基层走访、调研以及完成各项中心工作等用车,需提前报告,值班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

第九十二条 机关小车油耗实行IC卡管理,由财务室到石油公司充卡,凭IC卡加油,每百公里油耗不超过13公升。

第九十三条 小车司机安全行车补助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全年行车无事故奖励2000元,违规罚款一律由司机自负。

第九十四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报值班负责人审批。维修期间小车司机要跟班作业,保证修理质量。

第九十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疲劳驾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九十六条 小车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并认真保养车辆,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工作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章 奖励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七条 调研分析奖。调研分析文章被国家、省、市统计信息网或同级别的媒体、报刊、杂志等采用的分别奖励600元、300元、100元(按采用文章载体的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下同);信息被国家、省、市统计信息网或同级别的媒体、报刊、杂志以及县内新闻媒体等采用的分别奖励300元、200元、50元、50元。调研分析文章被国家、省、市统计局表彰的分别奖励500元、300元、100元。

第九十八条 综合考评和专业工作奖。 局统计工作在市局综合考评中获第一、二、三名的,在职干部职工人平分别奖励1200元、1000元、800元。专业工作在市统计局综合考核考评中得分排名第一、二、三名的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排位倒数第一名罚100元。单项工作或专业在省统计局和省国调队年终考核评比中荣获第一名或一等奖、第二名或二等奖、第三名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500元、300元。单项工作或专业在市统计局和市调查队年终考核评比中荣获第一名或一等奖、第二名或二等奖、第三名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0元、100元、50元。 凡受到国家省市县通报批评或作风建设曝光批评的分别罚款600元、500元、300元、200元,不重复授奖,按最高等级授奖。

第九十九条 争先创优奖。在县政府绩效考核中被评为县级“先进单位”的奖励1000元,凡获得国家、省、市、县通报表扬的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条 技能竞赛奖。在机关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含“专业比武”、演讲比赛、征文竞赛等)中荣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在国家级各类竞赛中荣获第一名或一等奖、第二名或二等奖、第三名或三等奖以及其它荣誉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在省级各类竞赛中荣获第一名或一等奖、第二名或二等奖、第三名或三等奖以及其它荣誉的分别奖励800元、600元、400元、300元;在市级各类竞赛中荣获第一名或一等奖、第二名或二等奖、第三名或三等奖以及其它荣誉的分别奖励600元、500元、400元、200元;在县级各类竞赛中荣获第一名或一等奖、第二名或二等奖、第三名或三等奖以及其它荣誉的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重大贡献奖。年终时,对机关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干部职工推荐、民主评议、班子集体审议、机关公示等程序,授予机关年度“突出贡献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并发放奖金10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调查监测奖。针对我局所承担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畜禽监测、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等重点工作,分别对照《统计局2016年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考核奖励方案》(详见附件2)、《统计局2016年畜禽监测工作奖励方案》(详见附件3)、《统计局2016年城乡住户调查工作考核奖励方案》(详见附件4)进行考核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 重大普查奖。针对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重大普查工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获得国家、省、市、县表彰的“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2016年,三经普进入数据整理、发布、开发应用阶段,为保证三经普工作落到实处,激发全县各普查单位和普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照《2016年全县经济普查工作评比办法》(详见附件5)进行考核奖励。

第一百零四条 课题调研奖。为确保课题调研工作顺利开展,对优秀调研报告进行奖励。设组织奖2个,各奖励500元;设统计课题论文奖。获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200元、800元、500元,名额不限,篇数不限;统计课题论文如获市级以上媒介采用,仍按局文件计奖。

第一百零五条临时奖励。参加本单位及县以上重大活动的,具体以方案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为确保所有考核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成立局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吴德云任组长,卢静、邱跃华、王勇为成员,下设四个考核组。争先创优考评组,组长卢静;业务工作考评组,组长邱跃华;作风建设考评组,组长王勇;技能竞赛考评组,组长卢静。

统计局业务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章 数据采集工作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采集的范围:我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零八条 数据采集工作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依法调查、严格程序、各负其责。

第一百零九条 数据采集工作的要求:必须深入到数据源头进行详细认真的调查访问,通过调查取得的第一手资料,不得随意篡改;采集的数据(表)必须要有调查单位(户)的盖章签字和调查人员的签名;采集的数据要走访当地有关人员进行验证、核实,以求进一步确认数据真实可信;采集的数据要和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并写出调查说明,交给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退由调查员负责核实。最后交评审小组进行审核、签字;承办单位和调查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采集。

第二十二章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向上级部门报送的统计数据,要与台帐或基层报表数据相衔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若发现不一致,应进行调查核实。不经过核实或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统计数据失真,责令重新核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向县委、县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经分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供,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提供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责令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外或对县内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必须是已经定案或经过评估认定的。属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如实提供,对不属于统计业务范围内的,应当说明原因,对拒绝提供又不能说明原因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对外界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单位报送的基础数据,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报送单位反馈,并要求其说明原因、进行复核或修正,若明知报送数据质量有问题而放任自流的,追究承办人员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收集的基础统计资料、经整理审核,并核实无遗漏、无重复时,方可进行微机审核及汇总,坚决杜绝粗估冒算行为的发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专业人员对初步汇总后的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后报请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格按照重大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的要求,对符合评估制度要求的各项数据按规定做好评估。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格规范报表报送程序。各统计人员要认真遵守统计报送规定,统计报表必须经专业人员审核无误,经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分管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分管负责人强令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统计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章 统计数据上报和发布工作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定期发布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

第一百二十条 月度信息主要以《统计分析》的形式发布。主要数据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把关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半年召开一次全县主要统计指标完成情况分析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每年定期发布《统计公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信息发布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信息由办公室与县政府信息网络中心等单位建立联系,对统计信息进行统一发布。

第一百二十四条 部门经济社会资料涉及全局的,在向社会公开发布前,需经局长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统计数据质量采取分级签字负责制。对上报县统计局的报表,基层统计人员对数据认真校对审核,并由报表统计员确认签字以示负责;局内各专业负责人员对各自分管专业的数据审核把关,上报市局前对数据质量签字确认;局内分管专业领导或局领导对所列示的数据进行逐一核对确认,并进行签字后报送市局,确认后的数据统计人员禁止修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报表质量出现问题,各专业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章 业务和技术培训制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各项培训会议,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记录,必要时有试题并备案。

第一百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各级组织对统计人员举办的授课培训,强化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统计人员不定期对报表单位统计员、街道统计助理进行业务指导和软硬件技术培训,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百三十条 统计人员每年必须达40个课时的专业培训或学习并作好笔记。

第二十六章 统计服务制度

第一百三十一条 强化统计监测预警。充分运用统计部门的信息资源优势,通过健全经济动态报告制(每月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我县主要经济指标的预测数或数据反馈数)、定期发布统计信息、每年编纂统计年鉴等方式,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及时预警,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强化统计调研分析。机关工作人员应深入调查研究,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分管负责人每月下基层(乡镇、企业、村场)调研两次以上,各专业人员每月下基层调研一次以上,并认真做好调研记录;各专业人员每月完成统计信息1篇、每季度完成调研分析文章1篇。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优化统计服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为各级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

第二十七章 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加强本局网络建设及管理工作,确保局域网络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强化县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严格做好县级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完整、规范的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一百三十六条 加强县级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本局在做好统计信息网站建设的同时,要不断扩充网站信息容量,加快信息更新,做好网站维护、管理,有效发挥统计信息资源交流和共享作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加快全县统计网络建设,逐步建成县、乡、企三级统计网络系统,全面推进“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加快各项统计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一百三十八条 做好信息化应用培训工作。认真做好县、乡、企三级统计人员的信息化应用技术的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县统计人员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八章 统计法制工作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强化统计法制的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营造法治文化氛围,增强干部职工的统计法律意识。

第一百四十条 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加强部门联动、利用网络及现代通讯设备等多种方式,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坚持依法治统。按照“六五”普法要求,严格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进一步规范统计行为,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推进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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