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2016年度县(市、区)统计局考核办法

温州市2016年度县(市、区)统计局考核办法

温州市为充分发挥考绩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了2016年度县(市、区)统计局考核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温州市2016年度县(市、区)统计局考核办法

为充分发挥考绩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促使各县(市、区)统计局全面推进我市统计改革发展,高质量地完成全市统计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1个县(市、区)统计局和2个市级功能区统计局,分两组进行考核:

A组: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

B组: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

二、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一)考核项目设置

2016年工作绩效考核项目包括农业普查、基层基础建设、统计法制建设、工业统计、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投资统计、社会科技统计、综合统计、国民经济核算、统计信息化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农业统计、统计政务信息等14项工作。

(二)赋分办法

1.重点工作考核(115分)。重点工作考核项目赋分为:农业普查、基层基础建设、统计法制建设、工业统计、服务业统计、投资统计、社会科技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政务信息等九项各10分,综合统计、国民经济核算、能源统计、信息化建设、农业统计等五项各5分。具体的考核办法由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制定(详见温州统计内网)。

2.市局领导班子评价(25分)。根据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统计局2016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综合评价,分好(23-25分)、较好(20-22分)、一般(17-19分)、较差(14-16分)四档进行评分。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平均分为该项最终得分。

(三)加减分事项

1.加分

(1)积极开展统计工作创新,取得一定实效,得到上级统计部门认可,且具有推广意义的工作。各地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创新工作事项上报市局办公室,内容包括创新项目、创新内容、工作成效等。根据创新考核结果给予分档加分,其中被国家局认可的加3分/项,被省局认可的加2分/项,被市局认可的加1分/项,同一项创新项目若被多部门认可,得最高级别认可分数,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当年获得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发文表彰的,给予加分。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其中国家级的表彰机构一般应为党中央、国务院(中办、国办),省部级的表彰机构一般应为省委、省政府(省委办、省府办)或国家部委,市厅级的表彰机构一般应为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府办)或省厅局,表彰荣誉事项应属于系统或条线的综合性工作。

(3)对市局中心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并协助市局取得较好成绩的,每项工作给予0.5-1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2.减分

(1)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统计局领导未按要求参加市局工作会议,每次扣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做好记录,并于2016年12月25日前将结果报送市统计局办公室。

(2)未按时完成市局布置的'中心工作任务,未按时报送工作总结和资料,或者报送的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最高不超过3分。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及时反馈。

(3)统计违法行为被媒体曝光的、发生统计违法行为被上级统计部门查处的、单项工作被上级统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例的扣1分。

三、考绩奖惩

(一)定档评先

市局办公室根据市局领导班子和相关职能处室考核结果计算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统计局的最终考核得分。根据年度考绩得分分组排名情况进行定档评先。

A组评出“优秀单位”3个,“良好单位”2个,“合格单位”1个;B组评出“优秀单位”3个,“良好单位”3个,“合格单位”1个。拟评为“合格单位”的年度考绩得分达到所在组别第一名单位得分的85%以上(含85%),则评为“良好单位”。

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被当地党委政府“一票否决”的,发生重大统计违法行为被上级查处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结果运用

对评为“优秀单位”、“良好单位”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统计局,由市统计局在全市统计系统予以表彰通报。其中“优秀单位”拟推荐给市政府,作为表彰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步骤

1.各地在2016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报市局办公室和相关职能处室。

2.重点项目由市局相关职能处室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2016年12月25日前报市局办公室。

3.市局领导班子根据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统计局2016年度工作情况给予综合评价打分。

4.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统计局的工作绩效考核总得分为:14项重点工作考核得分+市局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加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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