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新制定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并于7月1日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6月3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将于2016年7月1日出台并于10月1日起实施。细则以国家的《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为基础,结合近几年新出台的贷款政策及台州实际,对原有的管理细则进行调整和规范。

据了解,此次细则最大的修改之处在于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从原来按“职工月缴存额”计算可贷额度改为按“职工贷款前12个月的平均缴存余额”来计算。“职工的平均缴存余额”事实上就是职工对公积金缴存贡献度,缴得越多,缴存时间越长,可贷额度也就越高。

“相比新老两个额度计算公式,新公式的合理性及公平性显而易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处处长卢耀洲告诉记者,原额度计算公式因强调“月缴存额”及“最长可贷月数”,会使那些低收入的职工及年纪大的职工贷款时受限制。同时,该计算公式又使一些短期缴存公积金的客户有时能轻易贷到高额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他正常缴存者的利益。

“相比于兄弟地市,我们的政策略有不同。”卢耀洲介绍,目前全省已经有4个地市按照这种新的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分别是杭州、绍兴、舟山、金华。台州将继续保留最低可贷20万元的最低额度保障(一些地市为10万元,一些地市则没有设最低保障)。同时我市也不下调最高可贷额度,仍旧为单方40万元、双方80万元(有些地市已经下调到双方50万元);另外,新的计算公式规定夫妻双方额度可累加计算(即双方的贡献度可叠加计算不封顶)。

值得注意的是,因考虑到政策调整3个月过渡期的需要,新额度计算公式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除了额度计算公式之外,细则还对以下—些内容作了调整:放宽预售商品房贷款的申请时限,原规定申请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现可延缓至24个月内。职工贷款按双方计算贷款额度时,双方贷款条件要求一致,原政策只强调主贷方的贷款条件,对配偶方的要求则进行放宽。新政策要求配偶方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需达6个月以上,且保留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这是因为新政策的额度计算公式强调的是缴存贡献度,计算双方额度时,条件一致则方显公平。

卢耀洲表示,此次细则内容调整的着力点就是使公积金贷款政策变得更合理、更规范及更公正,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进一步做好后续措施跟进,保证广大职工能贷到款、贷足款、贷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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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受托银行的审批和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并负责市本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分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应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委托贷款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应自主完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审批和贷款核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应付购房款时,可组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

第六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贷款资金不足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调整贷款政策、轮候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公转商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缓解资金不足;贷款资金宽松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采取公转商贴息贷款置换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方式。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贷款咨询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通过柜面、“12329”热线电话和短信、网站、微信等渠道向缴存职工提供贷款咨询服务。

第九条贷款咨询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贷款基本条件,包括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年龄、收入状况等;

(二)贷款用途、利率、期限、额度、首付款要求、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还款途径等;

(三)贷款所需申请材料明细,包括购建房材料、身份证明、缴存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还款能力证明等;

(四)贷款程序,包括办理流程、办理场所、办理时限等;

(五)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及有关贷款申请材料的获取渠道;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的地址、电话等;

(七)贷款担保的相关要求;

(八)提供贷款额度、还款计划等测算服务;

(九)贷款收款、还款账户相关要求;

(十)贷款其他相关咨询。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在提供以上贷款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向借款申请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等相关表单,并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贷款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直接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不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规定期限内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1、信用记录以人民银行版本的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2、个人信用报告上载明的逾期即为逾期,不区分种类;

3、夫妻双方的逾期次数不累加;

4、两年内连续三次(含)以上或累计六次(含)以上逾期,不允许贷款;

5、公积金贷款逾期认定标准为:设有3天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计罚息,不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超过3天宽限期但未跨月还款的,计收逾期罚息;跨月还款的一律为逾期,且纳入征信系统;

6、逾期情况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双重查核;

7、特殊情况,须有详细情况证明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但已结清,并符合再次申请的相关规定;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作为抵押;

(七)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相关规定;

(八)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贷款的时限: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的,申请人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24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二)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的,申请人应在办妥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交纳房屋契税(以《契证》所载明的时间为准)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三)建造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申请人应在取得相应《房屋所有权证》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申请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房屋竣工后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四)翻建或大修住房的,申请人应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在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的12个月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办理一次性偿还商业性贷款后30日内,提出贷款申请。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率处于高位运行并达到风险状态时,停止该项业务的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三)还款能力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人也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其收入,无需提供收入证明;

(四)征信证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情况材料;

(五)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和贷款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有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证明;

(六)贷款用途证明: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税务发票、开发商出具的.贷款联系书;

2、购买现房(包括二手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

3、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抵押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抵押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须提供一次性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明细清单、原住房借款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

(七)贷款担保材料:贷款采取抵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八)申请人贷款还款账户材料;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总额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自有产权住房总额不包括车库(位);现房(包括二手房)购房总额以《契证》中的成交金额和计税金额两者低者为准;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使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同一套自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金额与累计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之和×规定倍数。

职工账户月平均余额计算方式为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每月末账户余额平均值(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确定。

规定倍数按15倍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公积金存贷比情况进行调整。

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没有达到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的,不纳入计算公式。

实际可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确定。

(五)借款人及其配偶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仅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不足6个月的,按单方缴存确定。

第十六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且需符合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第十八条贷款受理人员在收齐贷款申请资料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所提交资料记载信息一致;

(二)所提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同时形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内容相互对应;

(三)所提交的资料规格、数量符合贷款所需材料的要求;

(四)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应为申请人配偶;

(五)申请人姓名、证件号码应与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一致,对于申请人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给予认可;

(六)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规定的最高贷款期限;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占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如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同意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认定标准的,则需提供收入证明或其他收入证明;

(八)二手房申请贷款,二手房房龄与申请人申请的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房屋使用年限;

(九)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信息等,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情况,并确认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申请人提交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相关资料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十一)申请人首付款支付比例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等规定;

(十二)申请人拟提供或选择的担保符合以下要求:

1、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应使用本次申请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2、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其土地性质为国有的,应使用本次申请贷款所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作为抵押物;其土地性质为集体的,可用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十三)还款账户为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并符合贷款扣划要求;

(十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九条贷款受理人员应与申请人及其配偶就其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进行面谈,填写面谈笔录。

第二十条贷款受理后,受理人员提出受理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贷款申请资料移送贷款审核人员;

(二)对贷款条件或申请资料有异议的,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四章贷款审核和审批


缓存时间: 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