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奖惩管理制度

学校教师奖惩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学校教师奖惩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教师奖惩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在新的起点上攀登新的高峰,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增强全校教职工的荣誉感、责任感,规范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为学校深化内涵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上海交通大学章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交大使命,忠诚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团结协作、诚实守信、锐意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对教职工的奖惩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奖励上,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戒上,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 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守纪律,办事公道,积极承担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能够起模范作用,表现突出的;

(二) 在各项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为学校节约资源、促进学校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 在培养人才、创造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或为国家赢得荣誉的;

(四) 有效防止、消除事故,使国家和公共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五) 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设立学校级奖励项目应由拟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立项,报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定批准。

第七条 教职工的奖励一般可结合学年或年终考核进行。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也可随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励程序:一般由各部门或群众推荐,报设奖部门按评奖条例审批。拟授予荣誉称号的人选须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通过,由设奖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奖励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奖励者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奖部门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一) 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骗取奖励的;

(二) 违反奖励申请和审批程序的;

(三) 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第三章 惩戒

第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惩戒分为:通报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的时限分别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应当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

(二) 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给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给学校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 发生重大事故、灾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 泄露国家或者工作秘密的;

(六)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活动,或者兼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兼任的职务的;

(七) 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对完成岗位职责任务造成影响,本单位提出改正,拒不改正的;

(八) 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九) 违反财经纪律,贪污、浪费国家资财的;

(十)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一) 违反职业道德或者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 有违反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 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且悔改表现较好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 情节较轻,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 情节较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较严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四) 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后果严重,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工作或职务的,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五) 对于严重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或无悔改表现,不适合继续留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教职工,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在高于现聘等级的岗位;受记大过处分期间,视情况降低一至两个岗位等级聘用;受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处分期满,由处分决定部门解除处分,对没有改正错误的不予解除处分。解除记大过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和受处分前的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六条 处分的程序

(一) 对于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教职工,所在部门应本着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作出追究纪律责任和给予处分决定之前,对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及时地调查,并听取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各相关方面的事实陈述、理由和意见,在查明事情真相后,按违纪违规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并根据本人的认识程度,在三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学校纪委、监察处或人事处。

(二) 担任行政职务的由纪委或监察处,其他教职工由学校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在听取工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方案。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由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报校长办公会议备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 给予开除处分的,必须通知工会。

(四) 学校的书面处理决定应由相关部门送达受处分人本人,同时存入其档案。因开除解除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其档案按规定转出学校。

(五) 受处分的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研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结果仍不满意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3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生效后,以往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学校教师奖惩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校”主战略,增强教职工“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开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新局面,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形成持续激发人才内生发展动力和创新活力的制度环境,激励广大教职工为学校早日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交大精神,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守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师风,努力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三条 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与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 教职工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奖励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教职工集体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积极承担人才培养任务,在教书育人、思想政治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努力开展科研工作,在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或引领世界学术前沿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在文化传承创新、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国家和学校赢得荣誉的;

(四)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与支撑,取得突出成效的;

(五)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重奖。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上级部门及社会团体设奖,相关部门按奖项要求推荐上报。

第七条 校级奖励项目包括以下四类:

(一)教书育人奖。主要面向工作在“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一线的教学科研并重、教学为主、专职教学、思政等教师,表彰师德高尚、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乐教爱教、深受广大学生爱戴、在推动人才培养“教育增值”工作中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优秀教师。

(二)科研成果奖。主要面向教学科研并重、科研为主、专职科研等团队及个人,表彰其在学术研究、服务国家重大需求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三)管理服务奖。主要面向全校管理、服务、支撑、教辅等岗位教职工,表彰其立足本职岗位,在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

(四)其他专项类奖。面向在其他领域起到表率作用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如“优秀共产党员”、“三八红旗手”等奖项。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提名奖五个等第。

第三章 奖励的实施和评选

第九条 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校级奖励体系建设,统筹校级奖励的立项、评审、颁奖等环节,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奖励的设立和评选等工作。

第十条 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和教学发展中心等参与,制定“教书育人奖”评选实施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牵头制定“科研成果奖”评选实施办法;由人力资源处牵头制定“管理服务奖”评选实施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其他专项类奖的评选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评选实施办法经过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正式生效,并根据评选办法设置财务专项经费。评选程序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立其他校级奖项。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新设校级奖项的,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提出奖励方式建议及方案,经过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校级奖励的评选,一般由奖励实施部门依照评奖办法发起,尊重二级单位的推荐意见。按照各奖项实施办法的程序和标准(条件)进行推荐、申报、评选或认定;由牵头部门将各奖项的初步名单提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初审,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拟获奖人选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形成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对获得校级奖励的教职工集体或个人,在教师节大会宣布奖励决定,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隆重、节俭,积极倡导教书育人、科研创新、爱岗敬业、奋发向上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奖励程序,骗取奖励的;

(二)获奖集体或获奖个人的核心成员有违道德品质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其它应当撤销奖励的情形的。

第四章 奖励的应用

第十六条 要发挥奖励政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注重奖励结果的反馈和应用,奖励结果将作为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职级晋升、长聘体系与荣誉体系评聘、个人职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工作的教职工(含医学院)。

第十八条 各院(系)设立的院(系)奖励或新增的专项奖,应符合本办法精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教代会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学校教师奖惩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1.学校奖惩制度

2.员工的奖惩管理制度

3.学校安全奖惩制度

4.关于学校奖惩制度

5.培训学校奖惩制度

6.学校考核奖惩制度

7.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8.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参考范文


缓存时间: 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