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校考勤制度范文3篇

艺术学校考勤制度范文3篇

现如今,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艺术学校考勤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艺术学校考勤制度范文1

第一章总则

为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出勤管理、严肃考勤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北大学考勤管理制度》(校人[2008]3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考勤制度

一、各科室各部门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教职工按学校公布的校历和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节假日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勤内容

1、教职工每月以实际上班天数为基数上报考勤情况。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请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考勤主要是考核教职工正常上下班、授课情况以及教职工的迟到、早退、请假、超假、旷工等情况。考勤是平时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职称的评定和调整工资等重要依据之一。

3、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学院每周的教学例会和各类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制。

4、教职工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2)学校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学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党政联席会议、各专业教学周例会、教职工大会、教职工政治学习、各类专项会议以及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等)时间。

5、在上述时间内误课、缺席时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照旷工一日计算。因病、因事和因公不能参加的,应填写请假条报院领导批准后送院综合办公室备案。

6、若学院与学校的安排相冲突,参加学校活动的不用考勤,但需要提前告知院综合办公室,考勤人员在考勤表备注内据实记录。

7、考勤由综合办公室或会议召集人负责,学院实行指纹机打卡制,开会前须签到打卡有效。

8、按时参加学院每周的教学例会和各类集体活动的教职工将给予全勤奖励绩效酬金,因病、因私事请假的教职工不奖励,无故缺席的教职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学院将酌情处理)。

9、每位教职员工必须保证联络畅通,因联络方式不畅通而造成未能通知到本人、对教职工本人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学院概不承担责任。

10、考勤结果于每学期末统计进行公示,并与各类考核挂钩。教职工各类考核包括:绩效考核、年度考核、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及岗位聘用等。年度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评优、评奖、晋升等。无故缺勤2次不能评为优秀;缺勤超过5次,建议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11、所有参与职称评定的教师,一学年内无故缺勤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和会议的2/3者,则考勤分全部扣除;无故缺勤1/3者,则扣除2分;无故缺勤1/5者,则扣除1分。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

分为探亲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等种类。

二、请假程序及注意事项

1、教职工因公因私一律实行请销假程序。教职工因私事请假,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报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送院综合办公室备案,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一般在3天以内,最多不超过7天),不接受电话、短信、微信、网络等请假方式。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若假期不够需续假,必须在到期前办理续假手续,以续假前后累计天数按规定权限报批。

2、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或参加集体活动者,均需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办时,由受委托人在请假单上签名;若确实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事后需向综合办公室说明情况,补办手续;教职工完善请假手续后一律交院综合办公室存档。因公出差者同样需要办理以上手续,由主管领导注明因公。

3、教职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医院主治医生出具并由院长审核属实的病假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要补办请假手续。

4、教职工请假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者,应在假期未满前通过电函或委托他人或亲自办理续假手续。

5、凡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或超假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病、事假期满后应立即由本人办理销假手续。销假程序同请假程序。

7、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院党委书记、院长请事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副院长、副书记请事假一周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的,报请校主管领导批准;院领导请事假须报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2)普通教师向所在学科部负责人请假,学科部负责人向主管院领导请假,各科室科员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请假,各科室科长向主管院领导请假。

(3)教职工连续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校长审批。

8、因病一年以上不能到岗工作者,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9、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享受如下假期:

(1)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可享受婚假十天。婚假只限结婚时享用,不可提前或后补享用。

(2)符合国家晚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六个月;采取了节育措施,但又怀孕流产者,根据医生意见可享受假期十五至二十天。假满后确需继续休养者,可办理病假手续。

(3)女职工享受产假后,正常上班在孩子未满一岁半前,每天上下午分别给半小时哺乳时间。具体时间由本人与科室负责人协商安排。

(4)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教职工,每年享受探亲假三十天。未婚教职工,每年可享受探望父母假二十天,已婚教职工每四年可享受探望父母假二十天,以上假均安排在寒暑假。

(5)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丧假;本市五天,市外十天,省外的去掉往返路程时间酌情增加三至五天。

10、参加各种培训和外出培训学习的`教师需将有关依据证明和请假条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送院办公室备案。

11、以上各种假均需请(销)假,请(销)者将审批后的请(销)假单交院综合办公室存档备查。

三、旷工及其处理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者,未经批准不参加校院组织的会议、学习或重大活动者;

3、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者;

5、拒不接受学校岗位调整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者。

四、其它

1、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岗教职工。

2、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在艺术学院,从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艺术学校考勤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建设优良学风、教风和校风,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由相关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评估办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重庆工商大学课堂考勤与管理督查组(以下简称校督查组),由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全校的课堂考勤与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课堂教学的考勤与管理。

第二章教师职责

第四条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是课堂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责任人。教师应坚持课堂考勤制度,检查学生听课情况,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及时批评教育。

第五条教师应于课前做好相关的上课准备工作,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教师教学的要求按照《重庆工商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条例》(重工商大〔20xx〕238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教师可采用点名、随机抽查、课堂提问、随堂练习、指定授课班级学生干部或课程组长负责考勤等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课堂考勤,若发现旷课时数达到4学时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反馈,以便学生所在学院予以警示。对因缺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该门课程最后一次上课时当堂宣布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并在该门课程上课结束后、考试之前书面告知教务处,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和对该门课程任课教师的评教资格。

第三章辅导员(班主任)职责

第七条辅导员(班主任)要通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生寝室和食堂,督促学生到课堂认真听课,对经常缺课的学生除批评教育外,还应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和沟通。

第八条辅导员(班主任)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任课教师开展对学生课堂秩序的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到教室检查学生上课情况,保持和任课教师的沟通,对任课教师反馈的学生缺课信息应尽快调查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任课教师。

第九条辅导员(班主任)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缺课达到规定时数的学生报学院进行处理,依照《重庆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四章学生职责

第十条学生应根据校规校纪的要求按时上下课和参加教学活动,上课时要保持肃静,专心听讲,不得随意谈笑、走动、吸烟、接听或拨打电话、吃零食,不看与课程无关的报刊杂志,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

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事请假,需写请假条,并出具相关证明,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报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二条由任课教师指定的负责考勤的学生班级干部和课程组长应认真履行考勤职责,主动向任课教师索取本班(组)的学生名单,在任课教师指导下负责本班(组)学生的考勤,并及时向任课教师汇报考勤情况。

第十三条学生有权对任课教师的课堂秩序管理和教学质量情况向校督查组进行实事求是地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甄别和处理反馈。

第五章校督查组和学院的职责

第十四条校督查组从每学期第二周起定期随机抽查全校课堂出勤情况,在将督查情况反馈给课程归属学院的同时向全校公示。校督查组每学期对公示的抽查数据进行复核,每门课程的出勤率应扣除因缺课超过1/3且已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人数。

第十五条学院应认真组织本学院师生参与课堂考勤与管理工作。学院对校督查组通报的出勤率较低的课程,应督促任课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履行各自对课堂管理的职责,并追踪检查落实情况。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有关人员,学院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校督查组复核后公布的平均出勤率低于80%的课程,有关学院应在第二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校督查组反馈。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对课堂教学质量好、担任的教学班出勤率高的教师予以奖励,按照《重庆工商大学课堂教学质量奖惩办法(试行)》(重工商大〔20xx〕223号)执行。

第十七条对于每学期平均出勤率低于80%的同一门课程,将取消该门课程任课教师当年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于每学期所学课程平均出勤率低于80%的同一个班,将取消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当年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同时,上述情况作为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当年晋级晋职、评奖、转正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校督查组每年度对复核后的抽查数据进行汇总,以课程归属学院为单位统计平均出勤率,对平均出勤率低于80%的学院,取消其当年年终考核的评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学校其他关于课堂考勤与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经2xx年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艺术学校考勤制度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广大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结合学校人事分配制度,特重新修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二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不执行坐班制。

第三条党政机关、科研、教辅、双肩挑工作人员等均须严格执行坐班制。

第四条后勤服务、安全保障人员一般应执行国家工作日制。在寒暑假期间或因受特殊工作内容、性质等影响,无法按标准工作日制执行者,可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

第三章考勤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教职工无故缺课、擅自请人代课,迟到、早退超过三十分钟或迟到、早退虽不到三十分钟,但每月累计达每五次,按旷工一天论处。

第六条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按时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会议等各种集体活动,无故一次不参加,按旷工一天论处。

第七条在工作时间内聚众聊天、下棋、打牌、上网聊天、打游戏等,按旷工半天记。

第八条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规定,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教职工年度考核时,旷工一天以内者,当年综合等次不能定为优秀;旷工一天以上者,当年“勤”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各单位每月均要建立考勤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于每月月底将本单位教职工考勤情况报人事处,人事处据各单位职工考勤情况,核算教职工下个月的工资。

第四章考勤的工资、奖励性津贴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病假人员工资处理。根据内人薪字[1999]19号文件精神,教职工请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第十二条 事假人员工资处理。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第十三条 出境人员工资处理。因私短期出境或出国探望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人员,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其工资按事假人员处理,三个月以上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 脱产学习人员工资处理。经学校批准并签定协议书的脱产学习者,在学习期间不享受院内奖励性津贴,工资照发。

第十五条 因公暂时离岗人员,其工资和院内奖励性津贴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旷工人员工资处理。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旷工的岗位津贴处理。教职工迟到、早退三十分钟以内,每次扣发奖励性津贴30元;教职工旷工一天,按其每天的奖励性津贴的5倍扣发。

第十八条 工伤假人员工资照发。

第十九条 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探亲假在规定期限内工资照发,超出规定期限天数如有续假手续按事假人员工资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请病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婚假、产假、节育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如请假期限每学期累计在一个月以内,原奖励性津贴照发;每学期累计超过一个月,每满一个月扣发一个月的奖励性津贴。

第二十一条 每月基本工资、奖励性津贴按30天计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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