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陶瓷产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中国陶瓷产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中国陶瓷产业发展基金会章程

(2014年12月8日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陶瓷产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支持行业公益性发展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多方筹集资金,资助、扶持、推动中国建筑陶瓷与卫生洁具产业的发展,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业基金会发展模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来源于广东中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捐赠款项及向本行业企业募集的资金。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支持在建筑陶瓷、卫浴、装饰艺术陶瓷及相关领域内开展行业公益性活动:

(一)接受并管理捐赠资金;

(二)支持开展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研究与推广;

(三)支持开展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自律机制、规范行为研究与推广;

(四)支持行业协会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企业间的合作关系;

(五)资助开展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训;

(六)支持建立行业智库,开展市场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及行业发展战略研究;

(七)支持开展行业公关宣传、品牌及市场推广、海外拓展等活动;

(八)支持与国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 支持本产业的基础及应用研究、技术创新与设计创意、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

(十)支持设立国际及国内论坛,开办有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沙龙等活动;

(十一)支持出版行业白皮书、蓝皮书、年鉴,以及有关行业技术与发展研究等各类的纸质及网络出版物;

(十二)支持与本行业有关的公益性评奖活动;

(十三)支持开展与本产业有关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发起人担任会长, 创始会员担任副会长,及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以及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及会员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会工作;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四) 会长(发起人): 三年内捐赠在五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个人;

副会长(创始会员):在2015年内, 一次性捐赠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捐赠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

会员: 一次性捐赠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捐赠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现金或可变现等价物品)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由不超过30名的理事组成。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以及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在基金会闭会期间监督、指导秘书处的工作,对基金会负责。

第十二条 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在基金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基金会负责。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 愿为基金会捐赠财产或愿为本会工作;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四) 或者一次性捐赠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一次性捐赠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所推荐的;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提名及协商确定。

(二)基金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 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基金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具有隶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基金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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