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暂行办法》

《中南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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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和逐步完善党内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9〕7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开展直属高校巡视工作的意见》(教党〔2006〕2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校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 校党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巡视组其他成员由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校党委同意。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教育部党组、湖南省委、校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校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校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巡视组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群众,扎扎实实为师生办实事,努力解决师生反应的突出问题,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七)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院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情况;

(八)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四)配合巡视组对校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校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巡视组根据被巡视二级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二级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二级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二级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该单位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二级单位党委(总支)、行政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二级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处(部)务会议等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二级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校党委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党委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单位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校党委。

校党委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四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校党委决定的事项,依据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校党委处理;

(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干部选拔任用、队伍建设、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受校党委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条 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熟悉高教的基本规律;

(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以纪检监察为基本队伍,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

第三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学校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校党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纪委商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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