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7月提请审议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7月提请审议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将于7月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局了解到,《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将于今年7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目前,《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已通过报纸(公告全文详见本报今日 10、11版)和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介绍,随着国家和广东省层面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的日益重视,省内的广州、佛山、东莞等兄弟城市相继出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条例和规定。同时,2009年至今,中山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规和制度难以适应当前实际情况。

2015年5月,中山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为促进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逐步实现法制化管理,有必要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经过近半年紧锣密鼓的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草拟了《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今年4月26日至5月25日,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上月,市城乡规划局主持召开了相关专家论证会,并针对专家和部门意见,均进行了逐一落实和回应。6月24日,《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正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链接

该送审稿共六章四十三条,明确了编制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保护原则等问题,并对包括保护名录、保护内容及其认定标准、制定和调整保护名录的程序、保护规划审批程序、编制要求、内容深度、规划衔接等内容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相关阅读:

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个人最高罚20万

“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20日起向社会公布。在明确法律责任的同时,中山拟鼓励个人和单位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或者服务或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或以货币补偿方式收购历史建筑产权

自2011年被列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中山的社会、经济和城乡建设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也对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保障经费投入,该《送审稿》要求,中山须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学术研究、修缮补助、资助和奖励等方面。

同时,中山拟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服务、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市、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

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应当与其历史价值、内部布局结构相适应。为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发展,记者从《送审稿》上了解到,中山拟通过减免国有历史建筑租金、放宽国有历史建筑承租年限、出让或出租国有历史建筑、减免历史建筑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引入社会力量和资本提供免费技术咨询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

其中,非国有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在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前提下,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所有权人主动申请,可以由历史建筑所在地政府根据当地的补偿标准,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对历史建筑产权进行收购,但不得改变其传统风貌。

责任人保护不力或遭罚款

《送审稿》指出,中山历史城区的.“山—水—城”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烟墩山、莲峰山等山体和以石岐河为主体的河流水系,古代城墙遗址等已被中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重点保护内容。为保护这些珍贵的城市遗产,历史城区内将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以及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行为将被禁止。

此外,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存在“未做好防潮防蛀,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不正常使用,未保持整洁美观”等行为,该《送审稿》规定,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没收违法所得。若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行,但所需费用应由违法者承担。若该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部门可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保护标志的,则由市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的罚款。

【《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7月提请审议】相关文章:

1.制定《中山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送审稿)》的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审议

3.提请性议案怎么写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5.《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6.《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7.提请性议案格式范文

8.《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结果


缓存时间: 202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