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四川省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提高全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卫生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严格预算、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各负其责、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分配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全省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整合资源,合理排序,设置综合项目,避免每一项具体工作都单设一个项目或重复设置,以提高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益,确保重点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需求调查、事业发展规划和疫情报告等情况,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用于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和执法监督能力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需求调查和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配置标准等因素分配;用于疾病预防控制等业务工作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疫情报告和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于重大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及救灾防疫等专项资金,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及相关工作要求,及时安排。

第六条 需求调查包括各地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状况,当地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卫生人力状况、以前年度项目完成状况等。需求调查的具体内容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由省卫生厅商省财政厅另行通知,市、州卫生局、财政局按照统一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情况。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和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实际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情况,对中央下达和省级安排的各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后,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管理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评审后确定。

第八条 各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经批准的项目实施工作。

第九条 承担项目的市、州应及时分配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和拨付文件抄送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凡是项目管理方案要求承担项目的市州或项目单位安排配套资金采购的,承担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将配套资金足额划拨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拨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开设的项目单位有关账户,不得转存于其他账户。项目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管理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使用用途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中央转移支付的专项资金,要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定安排,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具体内容的,由市、州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批准,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省卫生厅要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的督导。凡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如资金有结余,需报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要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计划、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追踪问效,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第十八条 各项目市州、项目单位在年度终了或项目结束1个月内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或项目总结报告,省卫生厅对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出具整个项目的年度执行报告或总结报告,送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省安排各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下达的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或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虚报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应安排配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的,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刑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市州或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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