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全文

《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全文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具体包括省级部门(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和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与省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三)链条完整。推行专项资金全链条信息公开,做到资金分配到哪、信息公开到哪,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获取方便。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五)回应及时。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同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公开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第(三)款内容及申报环节的其他相关信息;对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不需要公开第(四)款内容。

第六条 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目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分配结果等,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其他内容可首先在全省行业系统或受益范围内公开,具备条件的尽快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公开渠道。以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为主,也可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文件通报、政务微博微信、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财政部门职责。

(一)拟定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公开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目录;

(四)公开省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五)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二)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四)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五)公开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四章 公开具体程序

第十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公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省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三条 对省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市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并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省财政部门、省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市县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本行政辖区内省级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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