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五大亮点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五大亮点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下面请看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五大亮点,供大家阅读参考。

亮点1 扩大贷款人范围

1999年央行曾颁布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贷款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而《办法》规定贷款人是指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未经批准的政策性银行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明显扩大了经济适用房的贷款人范围。

亮点2 贷款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30%

相对于1999年人民银行颁布的《暂行规定》,新办法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规定,一般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得低于35%的规定,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此外,《办法》还对借款人提出了严格要求。《办法》中对借款人的规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经济适用房项目30%的规定显然是一种鼓励性的优惠政策。这样会激发开发商进行经济适用房开发的积极性。”该负责人表示。不过,一商业银行贷款部负责人表示,1000万元的门槛并不算高,一般开发商都能达到这个标准。

亮点3 贷款期限可延长至5年

《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3年,而新公布的《办法》放宽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期限至最高5年。

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称,1999年人民银行颁布的《暂行规定》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而新《办法》考虑到个别城市可能成片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所需开发时间较长的情况,因此做了特殊规定,贷款期限可放宽至5年。

亮点4 贷款利率最多可下浮10%

新《办法》中明确提出“贷款利率按央行利率政策执行,可以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超过10%”的规定。央行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支持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

亮点5 资金封闭管理

《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规定,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附: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


缓存时间: 2024-04-29